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2號
PTDV,108,司促,467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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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詩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出貨單三紙,其中金額新臺
  幣8,650 元部分,簽收者非債務人盧詩雯,故請釋明此部分
  得對債務人盧詩雯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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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