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詩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出貨單三紙,其中金額新臺
幣8,650 元部分,簽收者非債務人盧詩雯,故請釋明此部分
得對債務人盧詩雯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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