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盧沁媛
債 務 人 袁慧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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