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61號
PTDV,108,司促,466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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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盧沁媛 
債 務 人 袁慧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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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