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5號
PTDV,108,司促,456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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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冠良 
      楊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清鑫企業社吳芳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為「吳芳如即清鑫企業社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因此債權人
  不得請求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故請釋明本件自民
  國102 年6 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退票理由
  單原本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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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