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瑞仙、官有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二、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
瑞仙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李瑞仙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
105 年12月12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故請陳明是否撤回對李瑞仙聲請之部分
。
三、經和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核該契約書載明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9.99%(固定利率),
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本金為新臺幣25,542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1年12月
7 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加速條款約定書等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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