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邱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張家食堂企業有限公司、朱慧芬、張泰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表(基準日為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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