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31號
PTDV,108,司促,453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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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邱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張家食堂企業有限公司朱慧芬張泰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表(基準日為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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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張家食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