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78號
PTDV,108,司促,4478,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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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程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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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