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程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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