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68號
PTDV,108,司促,436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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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盧清泉 
上列聲請人與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支票(票號:JB0000000 、KB0000000 )2 紙之退票
  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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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