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12號
PTDV,108,司促,431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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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列聲請人與蕭子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蕭子賓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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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