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列聲請人與蕭子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蕭子賓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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