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02號
PTDV,108,司促,430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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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債 務 人 梁自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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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