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86號
PTDV,108,司促,4286,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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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顏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另收取
  新臺幣貳拾伍元之國外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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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