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66號
PTDV,108,司促,4266,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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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葉文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文騰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4 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3,12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953 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⑹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 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葉文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  │89,089元│     │4 月1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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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