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40號
PTDV,108,司促,4240,2019051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詩容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請求之聲明,係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21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惟依銀行法規定,自
  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
  請釋明上開利息計算方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為二段
  式利率計算方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