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詩容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請求之聲明,係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21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惟依銀行法規定,自
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
請釋明上開利息計算方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為二段
式利率計算方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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