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49號
PTDV,108,司促,3949,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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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吳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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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