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16號
PTDV,108,司促,3316,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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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與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智雄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為工程保留款,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
  且經業主驗收之釋明文件(如:工程竣工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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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