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與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智雄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為工程保留款,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
且經業主驗收之釋明文件(如:工程竣工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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