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68號
PTDV,108,司促,3268,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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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上列聲請人與宋昇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信用卡債權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
  由債務人宋昇益親筆簽名之信用卡申請書,或其他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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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