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上列聲請人與宋昇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信用卡債權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
由債務人宋昇益親筆簽名之信用卡申請書,或其他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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