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57號
PTDV,108,司促,3057,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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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辛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
  額之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加收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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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