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70號
PTDV,108,司促,2870,201905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林振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零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