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18號
PTDV,108,司促,2818,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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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曾滿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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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