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蘇永福
代 理 人 胡耀庭
債 務 人 施惠玲
許銘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
受償利息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