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8號
PTDV,108,司促,258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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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黃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雨新於民國93年9 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 年10月16日止共消費簽帳
  140,385 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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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