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7號
PTDV,108,司促,1867,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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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周淑君 

      周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
  程序應徵費用之規定。本件債權人主張其支出法務費用新臺
  幣161 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云云。惟查該費用係債權人
  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支出之費用,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
  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且亦未於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中載明
  該項費用之支出應由債務人負擔。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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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