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4號
PTDV,108,司促,1544,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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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之百分之一‧六
  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
  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
  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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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