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0號
PTDV,108,司促,1140,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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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債 務 人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報酬、罰鍰
  、材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645,172 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就
  罰鍰(150 萬元)之請求部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函文
  懲處之對象為聲請人及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無法
  確認聲請人請求由債務人負擔之請求權基礎及依據;另就材
  料費(508,942 元)之請求部分,亦無法確認為何得對債務
  人請求給付相關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命聲請
  人釋明上開事項,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具狀補正,
  陳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簽立委任、承攬契約,是兩造間
  既無相關契約書之簽立,則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就罰鍰部份
  負責,又材料費部分亦無法得知應由何人負擔或債務人請領
  報酬內有無包含材料費用,故罰鍰、材料費之部分請求自難
  准許。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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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岑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