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滿州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余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 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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