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榆屏
周士豪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新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4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 萬3,475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6 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