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栩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俊德、尤俊龍、尤芳村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8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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