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93號
PTDV,107,訴,793,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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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栩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俊德尤俊龍尤芳村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8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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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