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0號
PTDV,107,訴,360,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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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林廷彬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曾陳素珠(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和成(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松藩(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翊華(即曾風戊之承受訴訟人)

      曾宇稻 
      曾宇瑞 
      曾東豪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慧臻 
被   告 曾輝軍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貴興 
被   告 曾其清 
      曾進丁 
      曾勇明 
      曾庚傳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勇智 
上 列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曾金田 
      曾翔經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李芙蓉
被   告 曾啓明 
      曾毅彬 
上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曾榮寶 
      曾嘉誠 
      曾芳民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王清靜
被   告 曾坤頓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倪瑞珠
被   告 曾坤崇 
      曾林美鳳(兼曾宥蒼之承受訴訟人)


      曾志福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黃美春
被   告 曾鳳龍 
      蔡陳玉盞

      蔡振良 
      蔡和潔 
      曾榮文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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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