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吉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杜艷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艷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9,
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