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8號
PTDV,107,訴,288,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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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吉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杜艷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艷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9,
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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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