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53號
PTDV,107,簡上,53,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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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余新發 
訴訟代理人 余國勇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上訴 人 余李貞英
訴訟代理人 余國政 
      林維毅律師
追 加被 告 鍾展喜 
      鍾治平 
      鍾佳貞 
      鍾宇郁 
      鍾治郁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鍾庭喜 
追 加被 告 鍾燿年 

      鍾辰英 
      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順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許琇清 
追 加被 告 曾讓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追加被告鍾燿年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 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追加被告鍾燿年因自其戶籍地址遷出,新址不明,致本 院之訴訟文書遭退回,有戶籍資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 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卷二第69頁),堪 認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對追加被告鍾燿年為公 示送達,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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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