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58號
聲 明 人 陳瑩瑩即Victoria Chan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江寶國、江琳、江雅
蘋、江雅珺、江雅琦、江啟源即Aaron Chi Yuan Chiang 、江啟
豪、江采薇即TERESA TSAI-WEI CHIANG、劉家珊、劉家銘、劉昕
、劉家珮、徐碩陽、徐博陽、蘇詩雅即Monica Chiang So、蘇詩
媛即Jennifer Chiang So、蘇家樂即Andrew Chiang So、陳成威
即Victor Chan 、陳子發即Vic Chan、江筠熙即Mckayla Chiang
、劉承翰、周翁正、周映希、劉晞、陳頎修之部分准予備查外,
就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 Chan 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江萬玉卿(女,民國00年 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巷0 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江萬 玉卿於民國107 年8 月4 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得拋棄繼 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 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拋棄繼承人需基於繼承人真意,而確有拋棄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若依其所提遞件 資料無法確定是否為繼承人及有拋棄繼承之真意,經法院限 期命補正而仍不補正時,抑或實際上欠缺拋棄繼承之真意, 自無從准予備查,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明人首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聲明拋棄繼承狀係由徐碩 陽所撰寫並遞狀,實際上未經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 簽名及蓋印鑑章,亦未提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與江雅琪 (即被繼承人之女)間具有親子身分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致本院無從審認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有無拋棄繼承 之真意。嗣經於本院107 年12月5 日通知補正出生證明或戶 籍謄本,然聲明人未依期補正,僅徐碩陽於108 年5 月22日
具狀表示「因無法聯絡陳瑩瑩即VictoriaChan,請鈞院依法 處理。」,此有聲請拋棄繼承權補正出生證明等文件與聲請 延期陳報狀附卷可憑,是本院無從認定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 oria Chan與江雅琪間有血緣關係,而非被繼承人江萬玉卿之 繼承人,則本件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 Chan 拋棄繼承之 聲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