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1號
PTDV,107,司執消債清,11,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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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雅婷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吳鎮州  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韋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潘彥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代 理 人 黃楠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 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4 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其名下之新光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亦無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此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 卷可稽。另債務人名下之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253 元 、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殘值38,850元、車牌號碼000-0000 機車殘值41,600元,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82,703元到院



。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 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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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