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6號
PTDV,107,司執消債更,6,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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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宏深即吳東昇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瑞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s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 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 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民國107 年12月26日 增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亦已明定。又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 例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可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15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42 0 元,總清償金額390,24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之4.29%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7 司執消債更6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 可決。
三、經查:
?抾酈?人現受僱於慈惠實業有限公司(台南市○○里○○○街 00巷00號1 樓)由公司派遣至高雄地區擔任看護工一職,平 均每月薪資為21,000至22,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 。且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慈惠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單等附卷可稽,所 陳應足堪採信。再者,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106 、107 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所示,債務人於106 、 107 年間申報分別僅為152,914 元、267,716 元,堪認債務 人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慈惠 實業有限公司看護人員薪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 以其所自承之22,000元為其所得。惟上開數額尚須扣除勞保 費460 元、健保費620 元,爰以20,920 元【計算式:22000 -460 -620 =20920 】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 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107 年12月26日增 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2 項分別已有明定。另司法 院民事廳107 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 8 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費用,每月為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其次,司法院 108 年1 月17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債務人聲請更 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勿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本件債務人 陳報目前扶養人數為債務人之母陳○麗(38年生),其名下 除一輛81年出廠,車齡已27年無甚價值之自用小客車外並無 任何財產,又陳○麗於104 至106 年間均無任何所得資料, 且其勞保投保紀錄為退保狀態,亦有陳○麗勞保局電子閘門 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 自堪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其母陳○麗每月雖可領



取7,463 元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惟在領取7,463 元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外,不足臺灣省最低生活費之數額部 分,堪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前揭扶養義務本應由 債務人及其胞姐共同負擔,惟其胞姊為低收入戶,且罹有重 度身心障礙,有戶籍謄本、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 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及屏東縣里港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 堪認無法負擔其母陳○麗之扶養義務,則其母陳○麗之扶養 義務應由債務人單獨負擔。如按每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 10 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 準12,388元之1.2 倍14,866元之核算標準,債務人應負擔之 扶養費為7,403 元【計算式:14866 -7463=7403】,則聲 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4,000 元,尚屬合理,爰以 每月4,000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母親陳○麗扶養費數額。其次 ,債務人現於慈惠實業有限公司任職,並派遣至高雄地區擔 任看護工業如前述,因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顯見其於 高雄市亦無房屋可居住使用,債務人承租高雄市○○區○○ 路00號3 樓房屋居住使用,每月租金2,000 元,該數額未逾 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 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 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9,500 元,連同上開租金2,000 元,總計11,5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 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本院斟酌債務人實際居住地 區為高雄市,又其陳報數額復未逾高雄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數額即每月15,719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 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已明定。按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 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及同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 尚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43 股、優美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1070股,因上開兩間公司均為未上市公司,其 中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目前尚有交易紀錄可查 詢,如以108 年5 月22日收盤後之平均買價14.55 元計算, 其股份價值約為10,811元【計算式:743 ×14.55 =10811



,未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而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則 完全未有交易價格之紀錄,故堪認債務人名下優美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是屬變價不易且無甚清算換價實益之財產。從而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價值擬不予列入債務人清算財團之 財產價值。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合計為22,683元。參 照上開規定,以上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價 值併同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共1,539,734 元【計算式:10811 +22683 +(20920 ×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 應分擔之母親扶養費1,116,000 元【計算式:(11500 +40 00)×72=0000000 】,所剩423,734 元【計算式:000000 0 -0000000 =423734】,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81,361 元 【計算式:423734×9/10=381361,未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 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90,240 元,已高出8,879 元, 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420元, │
│2.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29% │
│5.債務總金額:9,079,603元。 │
│6.清償總金額:390,24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A豐(台灣)商業│ 2,298,377│ 1,372│ 98,78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18,813│ 190│ 13,680│
│ │有限公司 │ │ │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13,056│ 67│ 4,8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12,062│ 306│ 22,0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01,329│ 598│ 43,0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93,645│ 56│ 4,0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花旗(台灣)商業│ 208,881│ 125│ 9,000│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82,259│ 168│ 12,0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22,704│ 133│ 9,576│
│ │有限公司 │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93,195│ 175│ 12,6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258,468│ 154│ 11,088│




│ │有限公司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585,656│ 350│ 25,200│
│ │有限公司 │ │ │ │
├──┼────────┼──────┼─────┼──────┤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89,208│ 113│ 8,136│
│ │有限公司 │ │ │ │
├──┼────────┼──────┼─────┼──────┤
│1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410,977│ 842│ 60,624│
│ │有限公司 │ │ │ │
├──┼────────┼──────┼─────┼──────┤
│1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200,763│ 120│ 8,640│
│ │有限公司 │ │ │ │
├──┼────────┼──────┼─────┼──────┤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90,210│ 651│ 46,8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9,079,603│ 5,420│ 39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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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