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9號
PTDV,107,原訴,1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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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原   告 潘文輝 
訴訟代理人 涂德和 
被   告 潘進財 
      潘進丁 
      潘秋香 
      吳明道 
      郭吳金葉

      林錦芬律師即潘家雄之遺產管理人

      潘美秀 
      潘玉梅(兼潘文慶潘柏甫潘言晴之承當訴訟人)

      潘春進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鈞楷 


被   告 潘宥余 

      潘神才 
      潘正倏 
      潘正珓 
      潘正義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金桂珍 
被   告 潘緞  
      陳美盈 
      鄭新吾 
      鄭玉婷 
      周鄭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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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