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 告 潘文輝 訴訟代理人 涂德和 被 告 潘進財 潘進丁 潘秋香 吳明道 郭吳金葉 林錦芬律師即潘家雄之遺產管理人 潘美秀 潘玉梅(兼潘文慶、潘柏甫、潘言晴之承當訴訟人) 潘春進 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鈞楷 被 告 潘宥余 潘神才 潘正倏 潘正珓 潘正義 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金桂珍 被 告 潘緞 陳美盈 鄭新吾 鄭玉婷 周鄭宜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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