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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