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12號
PTDM,108,附民,11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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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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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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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