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威逢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執
聲付字第1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威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威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