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53號
PTDM,108,聲,753,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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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振達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振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振達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確定(下稱甲案),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15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下稱乙案),甲 、乙案件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受刑人於100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 年5 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84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 月3日 法授矯字第10801628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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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