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841號
PTDM,108,簡,84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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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3
號),於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易字第257 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清通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林清通於民國107 年10月7 日下午1 時55分許,在屏東縣○ ○市○○路000 號跳蚤本舖內,見該店櫃檯上有洪正壕所放 置欲結帳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 千元紙鈔1 張,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購買商品結帳之機會 ,趁洪正壕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1 千元紙鈔1 張,得手 後隨即離開現場。嗣洪正壕發現紙鈔不見,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洪正壕訴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清通(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正壕(下稱告訴人)於 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民族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2張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 率爾以前揭方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 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竊手法尚稱平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 解,業已賠償告訴人1 千元,告訴人亦願意原諒被告,有 和解筆錄1 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65至66頁),其犯罪所 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酌被告於近5 年間,無其他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素行非惡,及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賣茶葉之工作、收



入還好、家中尚有父、母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 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念被告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事後已知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 ,業已賠償告訴人1 千元,有如前述,足徵被告之悔意, 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認被告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 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刑法第 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竊得之1 千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與告訴 人成立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1 千元等節,有如前述,而 被告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雖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 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 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被告既已賠付告訴人 ,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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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