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亭儀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