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3號
PTDM,107,訴,13,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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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7887號、106 年度偵字第10138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曼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傅曼(原名為蔡怡婷)自民國106 年6 月26日至同年8 月8 日間,在址設屏東縣○○鎮○○路000 號「海的顏色精品旅 館」擔任櫃台人員,因負責承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人員入住 旅館事宜,知悉如附表一、二所示人員之個人身分資料及所 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豐銀行)所核發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 等資料。傅曼明知信用卡上所載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 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 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 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 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於抄錄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等資料後,為下列犯行:㈠、傅曼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鎮○○ 路00巷00號之1 號2 樓租屋處,持用如附表三編號4 、5 所 示之ASUS牌行動電話(插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sim 卡各1 張)及Huawei廠牌行動電話(插置門號00000000



00號sim 卡1 張)各1 支,聯結網際網路登入香港商果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Pinkoi」、「小品雅集」網路 購物網站(下稱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購買如附表一「盜 刷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於如附表一盜刷時間欄所示時間 ,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等資料,偽造不 實之準私文書(即網路購物訂單及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 ,並留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收取貨物聯絡方式,將 之上傳至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而加以行使,表示自己為有權 使用信用卡之人,令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及台新銀行、聯邦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 系統誤判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 路交易,進而允許刷卡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訂單因此 成立,足以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持卡人、香港商果翼購物 中心及上開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傅曼並詐得 如附表一「盜刷商品」欄所示之物後再轉賣他人。㈡、傅曼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在其前揭租屋處,持用如附表三編號4 、5 所 示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結網際網路登入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Pinkoi」網路購物網站,購買如附表 二「盜刷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於結帳時假冒為附表二所 示之信用卡持有人,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授權 碼等資料,惟因未刷卡成功而未得逞。
㈢、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持卡人及上開銀行發現遭盜刷 情事報警後,經警於106 年9 月12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傅曼前開居處, 拘提傅曼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石淳元陳耀德宋文溪汪家恩張嘉佑王靜婷江劍平顏一勤陳銹玲李文中、永豐銀行、聯邦銀行、 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香港 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傅曼(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5 頁),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



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1 至11頁,偵卷第63至64頁,本院卷一第38頁 ,本院卷二第5 、9 、74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 之遭盜刷持卡人林傳智李建輝劉秀蘭石淳元陳耀德宋文溪汪家恩張嘉佑陳彥佑王靜婷伍毓斌、江 劍平、顏一勤陳銹玲、證人即網路賣家李文中、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張峻豪、路子毅、呂少祺李誠益、韓之虹、證人 即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PINKOI」網路 商店負責人顏君庭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8至 100 、105 至107 、111 至113 、117 至120 、124 至127 、130 至133 、137 至140 、144 至146 、151 至155 、15 9 至162 、166 至1714、175 至179 、183 至189 、193 至 196 、203 至205 、207 至208 、212 至214 、219 至222 、237 至240 、321 至324 、346 至348 、352 至353 、35 6 至358 頁),並有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835 號搜索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盜刷明細一覽表、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其 內頁交易明細、海的顏色精品旅館交易查詢報表、台新銀行 信用卡冒用明細資料、台灣大哥大IP位址定位紀錄查詢結果 、通聯調閱查詢單、盜刷上網IP資料、宅急便配送影本、聯 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資料及爭議交易聲明書、永豐銀行信 用卡交易一覽表及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中國信託銀行持卡人 聲明書及冒用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蔡怡婷等 人詐欺案偵查報告、受害銀行一覽表、盜刷上網IP資料、台 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文、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8 年1 月21 日函文暨後附結帳業面截圖各1 份、台新銀行信用卡爭議款 聲明書4 份、花旗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3 份、國泰世 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各2 份、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單向傳真4 份、被告與吳鴻昌、 「孫小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9張、發票詳 細資料12份、「Pinkoi」網路購物網站訂單內容查詢結果78 份、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遭盜刷明細資 料2 份及現場勘查照片5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6、24 至37、38至58、59至68、69至86、104 頁正反面、206 、20 9 至210 、215 至217 、241 至242 、223 至230 、234 至 235 、243 至320 、333 至344 、349 至354 、359 至362 、363 至373 、374 至378 頁,他卷第3 至6 、9 至10、36 頁反面至38頁反面、50至52頁反面、76至78、、61至66、82



至8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78 至179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 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稱電磁 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又按未 得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 費,係在特約商店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 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 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 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 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 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法第220 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 係闡述學理上所謂準文書之定義,故於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 ,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 無庸贅載「準」字(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115 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 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 後進而分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②至③所示2 次; ④至⑨所示6 次;⑩至⑬所示4 次;⑭至㊱所示23次;㊲至 ㊾所示13次;㊿至所示13次;至所示6 次;至所 示4 次;至所示3 次;、所示2 次;至所示8 次;至所示4 次;如附表二編號:①至②所示2 次犯行 ,在相同網路商店實施各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舉動,時間密接,且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利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目的,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較為合理,故認均為接續犯而各



論以實質上一罪(即附表一部分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 取財罪各1 罪,共14罪;附表二部分為詐欺取財未遂罪1 罪 ,共6 罪),另被告如附表一所為14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6 次詐欺取未遂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審簡字第64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7 月4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至14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為累 犯,且與前述構成累犯之案件屬同類型之偽造文書案件,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裁量後認本件尚無因現 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所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㈣、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然尚未生 詐欺取財之結果,為未遂犯,爰就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 ,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 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 第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固主張其患有精神疾病而請求 本院審酌其是否合於法定減刑事由,然經本院送請財團法人 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 時之精神狀態,該院於107 年11月27日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 ,結果略以:「被告之智力水準與認知功能未有明顯缺損, 以及其情緒障礙及服用藥物之副作用亦無造成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無顯著減低之情形 。」,有該院107 年11月27日107 附慈精字第1073153 號函 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一第167 至171 頁反面) 在卷可佐。復觀諸本件犯罪情節,被告於購物網站選取欲購 買之商品後,需先以其個人之帳號密碼登入,再依指示結帳 輸入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以完成訂購,且被告為遂行其犯行 ,尚知填載虛偽之名字及收件地點,被告於收受貨物後再經 由臉書社團及聊天室轉賣予他人,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警 卷第1 至11頁),上述訂購、收取及轉賣商品內容堪稱複雜 ,顯見被告本件行為之過程中有其意識及目的性,又被告歷 經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案情均能為自己



之利益詳為答辯,不僅能詳述其案發當時之行為、動機、案 發過程,且能提出對己有利之證據調查聲請,足見其對一般 日常生活能力及現實環境之認知程度,核與常人並無明顯差 異,足資判斷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未遂犯行應為法 律所非難,堪認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並無因其所患精神疾病 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依前開說明,被告自無刑法第19條第1 、2 項不罰或得減 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擅自冒 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之信用卡資料進行網路交易付 款,不僅侵害上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更危害社會金融交易 秩序,且有損發卡銀行與信用卡特約商店對於金融簽帳、撥 付消費款項與客戶資料之健全管理,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 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前揭被告前案紀 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犯罪動機、手段、目 的、詐得之不法利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飯 店櫃臺、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未婚、 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等一切具 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宣告罪名及處刑暨沒 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判處 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 ,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第4 項各有明文。經查,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一「 盜刷商品」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或 合法發還與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 ,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㈢、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HUAWEI牌平板手機1 支,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忘記是否與本案相關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5頁),然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相關,爰 不予宣告沒收。
㈣、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被告所犯前揭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 併執行之,爰不再於主文定應執行刑後重覆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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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盜刷時間 │ 盜刷商品 │盜刷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盜刷金│ 主文 │
│ │ │ │ │ │額(單│ │
│ │ │ │ │ │位: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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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6 月26│美國BLUE LOLA全音域耳 │0000000000000000│林克熹│ 9,310│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日下午10時35│罩式耳機(霧白)壹台。│台新銀行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揭「盜刷商品」│
│ │ │ │ │ │ │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
│ │ │ │ │ │ │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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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6 月28│Z1 SMOOTH3- Zhiyun for│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715│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日下午8時3分│Smart phone &GoPro智雲│國泰世華銀行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三軸穩定器壹台。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揭「盜刷商品」│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3 │106 年6 月28│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481│如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日下午11時41│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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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4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金壹台。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揭「盜刷商品」│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5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如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日下午9 時24│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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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6 月29│首辦‧復古粗圓型眼鏡框│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8,838│ │
│ │日下午11時54│文青首選傳統七枚蝶番鉸│花旗銀行 │ │ │ │
│ │分 │鍊 日本頂級板材 日本手│ │ │ │ │
│ │ │造 日本手做 限量款 日 │ │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 │ │ │
│ │ │牌,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 │Square Rectangle eye │ │ │ │ │
│ │ │glasses frame eyewear │ │ │ │ │
│ │ │壹支。 │ │ │ │ │
│ │ ├───────────┤ ├───┤ │ │
│ │ │六角形復刻眼鏡 復古眼 │ │陳彥佑│ │ │
│ │ │鏡 傳統七枚蝶番鉸鍊 日│ │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 │ │ │
│ │ │牌 日本手造 Handmade │ │ │ │ │
│ │ │in Japan hexagonal │ │ │ │ │
│ │ │Shape eyeglasses frame│ │ │ │ │
│ │ │eyewear壹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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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 年6 月3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326│ │
│ │日上午2時2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 │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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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 年6 月30│‧絕版‧圓框眼鏡 梨型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514│ │
│ │日上午3 時23│鏡框 傳統七枚蝶番鉸鍊 │花旗銀行 │ │ │ │
│ │分 │日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 │ │ │ │
│ │ │品牌 日本手造Handmade │ │ │ │ │
│ │ │in Japan Oval Round Sh│ │ │ │ │
│ │ │ape eyeglasses frame │ │ │ │ │
│ │ │eyewear壹支。 │ │ │ │ │
│ │ ├───────────┤ ├───┤ │ │
│ │ │首辦 梨型板材幼細鏡框 │ │陳彥佑│ │ │
│ │ │Prototype Handmade in │ │ │ │ │
│ │ │Japan Boston Shape eye│ │ │ │ │
│ │ │glasses frame eyewear │ │ │ │ │
│ │ │壹支。 │ │ │ │ │
│ │ ├───────────┤ ├───┤ │ │
│ │ │首辦‧復古方型眼鏡框 │ │陳彥佑│ │ │
│ │ │首辦 文青首選 傳統七枚│ │ │ │ │
│ │ │蝶番鉸鍊 日本頂級板材 │ │ │ │ │
│ │ │日本手造 日本手做 限量│ │ │ │ │
│ │ │款 日本IOFT國際眼鏡展 │ │ │ │ │
│ │ │得獎品牌, Handmade in │ │ │ │ │
│ │ │Japan Square Rectangle│ │ │ │ │
│ │ │eye glasses frame eyew│ │ │ │ │
│ │ │ear壹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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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 年6 月30│復古粗圓框眼鏡 傳統七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6,458│ │
│ │日上午6 時10│枚蝶番鉸鍊 日本IOFT國 │花旗銀行 │ │ │ │
│ │分 │際眼鏡展得獎品牌 日本 │ │ │ │ │
│ │ │手造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Round Oval Shape eyeg │ │ │ │ │
│ │ │lasses frame eyewear壹│ │ │ │ │
│ │ │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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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 年7 月1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日下午11時32│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台新銀行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灰壹台。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揭「盜刷商品」│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11 │106 年7 月2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如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日上午12時9 │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台新銀行 │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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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 年7 月2 │日本國際眼鏡展得獎作品│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6,040│ │
│ │日上午12時50│威靈頓玳帽色眼鏡框 七 │台新銀行 │ │ │ │
│ │分 │枚蝶番鉸鍊 日本頂級板 │ │ │ │ │
│ │ │材 日本手造 亞洲面型設│ │ │ │ │
│ │ │計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 │Wellington Shape eyegl│ │ │ │ │
│ │ │asses frame eyewear 壹│ │ │ │ │
│ │ │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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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 年7 月2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 │
│ │日上午9 時5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台新銀行 │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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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日上午1 時1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黑壹台。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揭「盜刷商品」│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15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如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日上午2 時28│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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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67│ │
│ │日上午3 時35│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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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8 時29│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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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1 時17│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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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2時2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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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35│ │
│ │日上午2 時21│3D立體聲藍牙耳機-極致 │花旗銀行 │ │ │ │
│ │分 │銀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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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7時8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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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8 時42│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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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 年7 月10│美國BLUE LOLA全音域耳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324│ │
│ │日上午1 時39│罩式耳機(霧白)壹台。│花旗銀行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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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 年7 月10│美國BLUE LOLA全音域耳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8,945│ │
│ │日上午2 時24│罩式耳機(霧白)壹台。│花旗銀行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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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3 時47│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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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4 時20│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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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4 時56│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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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5 時26│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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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5 時57│3D立體聲藍牙耳機-極致 │花旗銀行 │ │ │ │
│ │分 │銀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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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6 時32│3D立體聲藍牙耳機-極致 │花旗銀行 │ │ │ │
│ │分 │銀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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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7 時18│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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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6 年7 月10│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 │日上午7 時49│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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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