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被 上訴人 登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上訴人:
一、本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原審之訴,無非基於下列二項理由:
㈠系爭機器於交付予南美畜牧場時,已同時交付保固書,惟因南美畜牧場則謂待使
用情形如何再決定而不願受領。
㈡另參照兩造間買賣契約第五條乙項,係規定交貨後一個月交付貨款,雖買賣契約
另加註:交貨試車後附保固後再付款,惟所謂試車應係指機器能否依其通常效用
之正常使用,且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使用系爭機器後,有導致與乳房炎發生比率
提高、且與系爭機器間存有因果關係。
二、惟查遍觀全判決意旨,未見被告有何關於其曾交付保固書而遭上訴人拒絕受領之
主張或舉證,原審判決此項認定,顯有誤會。又系爭買賣契約第五項所謂「試車
」原審既然認為係指機器能否依通常之效用而為正常使用云云,則被上訴人將系
爭機器調節器之連接方向安裝錯誤既已自認,惟僅舉該機器之製造商荷蘭GASCOI
NGNE MELOTTE B.V. 公司出具之檢驗證明,謂「調節器之連接方向沒有影響調節
器之操作」云云,原審未予察究該荷蘭GASCOINGNE MELOTTE B.V. 公司即為系爭
機器之製造人,於本件機器之設計製作、安裝與被上訴人同有利害關係,自有迴
護自身商譽及偏袒被上訴人之可能,其函覆內容尚不可採信,且未調查被上訴人
所提該荷蘭公司覆函之真偽,遽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亦有違誤。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所簽發、票面金額貳佰柒拾萬元
、到期日為八十五年十月卅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並應將本票返還上訴
人。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請准上訴人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請定期履勘系爭南美畜牧場(地址: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二五六號)勘驗左
列事項:
㈠系爭榨乳機控制閥如依被上訴人原來裝設情形,是否會導致乳杯內低壓起伏不穩
定之情形﹖
㈡系爭榨乳機是否共有十個榨乳接頭及乳杯,其中是否有二具迄今無法使用﹖
待證說明:
㈠本件被上訴人將其榨乳控制閥安裝方向相反,業據其多次自認無訛,惟否認如此
安裝錯誤將導致乳杯內低壓不穩定云云。此業經上訴人多次請求 鈞院函請台灣
省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實施鑑定(參上訴人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聲請狀)。茲為使
鈞院詳明系爭機器運作原理及瑕疵實況,懇請 鈞院撥履勘機器實況,上訴
人願僱工將系爭機器控制閥裝置還原如被上訴人原始裝設實況, 鈞院目視其壓
力顯示器即可一目了然其榨乳時將致乳杯低壓不穩定之實情。
㈡又被上訴人一再抗苟系爭機器確有瑕疵,何以南美畜美牧場一再使用迄今﹖實係
藉 鈞院未實際了解該機器構造、體積及南美畜牧場設置實況而圖倖卸責任之詞
。蓋該榨乳機損壞瑕疵可分為二部分:
⒈控制閥裝置錯誤:導致每一個榨乳接頭均產生乳杯低壓力不穩定之現象,促成
牛隻乳房感梁細菌死亡。
⒉十個榨乳接頭中,有二個接頭自始損壞,無法使用,另一個接頭時好時壞,亦
無法發揮預期效用。因系爭機器整體構造即連結成一個可供十頭失隻榨乳之榨
乳站,其體積須足夠十頭牛隻進出(因十個接頭),若予拆除,被上訴人又不
取回,南美畜牧場亦已無其他處所可供存置。
㈢以上均非須十分複雜技術,上訴人自行僱工即可使 鈞院明瞭兩造爭執實況,為
此狀請鈞院俯允撥冗履勘,以明實情。
二、被上訴人因舉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出版之「乳房炎還擊對抗乳房炎的策略」乙
書,主張乳房炎的形成原因係甲「人、牛、環境、微生物與飼養管理等交互作用
」而與機器無關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上開主張顯係就該著作內容斷章取義,有意
圖矇混法院之嫌:
㈠按榨乳機運作時,其乳杯內低壓之穩定,對乳牛產生乳房炎有重大之影響,乳杯
內低壓起伏可能直接導致細菌的侵入,造成乳房炎,為畜牧界所周知此有前台灣
省農林廳出版(機械榨乳與乳房炎防治)乙書內所專門以著作強調之防制課題(
證一),足證榨乳機之功能乃直接引起微生物侵入的重要因素。
㈡被上訴人所舉前揭「乳房炎還擊」乙書亦以專門章節強調「使用性能良好的榨乳
機」可控制乳房炎(證二-一),其重點在「出乳高峰期,集乳座之低壓必須『
穩定維持』十一之十二英吋水銀柱或廿七之卅公分水銀柱的低壓」(證二-二,
卅九頁)。同書第六十二頁更強調:「小乳滴逆流回衝及脈動故障是榨乳機誘導
乳房炎最重要的因素」-亦即「低壓不隱定,造成乳滴以非常高的速度往乳頭末
端衝,這些小乳滴可能帶有乳房炎微生物,也許因而衝入乳頭溝,而感染乳房炎
」。(證二-三)
㈢同書第六十五頁更提到「從各種角度來看,低壓控制閥也許可以稱為整個系統中
的腦」。(證二-四)
㈣本件被上訴人即將此榨乳系統中最重要的腦-低壓控制閥按裝方向錯誤,當然導
致低壓不穩定,當然導致牛隻感染乳房炎。
㈤因被上訴人在榨乳機業界之影響力,上訴人方面諸多重要證人如李朝霖、施東興
等均有同業顧忌而不敢出面,致被上訴人無所忌憚,反而捍拒其機器瑕疵給付造
成牧場牛隻死亡之賠償義務。
被上訴人:
一、上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欲傳訊訴外人李朝霖出庭作證,惟證人實與本件無關,且係拖延
訴訟之舉而已。蓋:
㈠有關判決牛隻乳房炎之情形係屬農獸醫之專業,而證人李朝霖並非農獸醫出身,
係修復機械之人,並無任何此方面之專長,是其無從為此判斷。此即何以上訴人
於原審時即有聲請 鈞院傳訊證人,然經 鈞院了解證人之專長後,即認無傳訊
之必要,而上訴人於本件又再為此請求,顯屬無據。
㈡次查,如果農場飼養之牛隻有乳房炎之情形發生時,依法農場負責人應向鄉鎮或
農牧單位報告以便造蹤控制。然查,依照 鈞院向六甲鄉公所查詢之結果,依上
訴人合夥之南美牧場向六甲鄉公所陳報牛隻死亡之資料中,其死亡原因上均無因
乳房炎致死之情形,足證系爭機器並無上訴人所指之情事。
㈢然荒謬的是,如果系爭機器有瑕疵,則上訴人合夥之南美牧場何不返還予被上訴
人公司﹖竟然自機器交付迄今已近三年,均還在使用﹖(蓋南美牧場僅有一套系
爭之榨乳設備而已),豈不怪哉。
㈣更何況,南美牧場於受領系爭機器後,仍陸續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機器之零配件
,此一零配件款之訴訟,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上訴敗訴在案。則果如系爭機器
有上訴人指摘之瑕疵,則正常之交易作法,當然拒絕使用並請求出賣人修復或收
回。然何以上訴人合夥之南美牧場竟還繼續向被上訴人購買零配件消耗品﹖一方
面主張所購買之機器有瑕疵,一方面又繼續使用達三年之久,且又陸續購買零配
件,顯有違「禁止反言」原則甚明。
二、是上訴人之主張及請求,實無足採,且其傳訊之證人亦與本件無關,自無必要。
一、按債權人非債務人遲延給付,當然取得契約解除權,必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自明(三十
一年上字第二八四0號判決)。又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效力應以係爭
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以免就該項瑕疵物而解除契約
,是否顯失公平為斷(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六0六號)。
二、次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回復原狀之理由係以⑴伊向(實際上並非上訴人購買
,而係南美牧場所購買,僅係交付以上訴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支付價款,而南美
牧場係由上訴人及訴外人林國楨、張美麗、盧德興等四人所合夥。由選任甲○○
為執行合夥人與被上訴人簽立本件買賣契約)。被上訴人公司購買機器有瑕疵及
被上訴人未附保固書為由解除契約」云云。
㈠就系爭機器瑕疵部份,迄今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機器有瑕疵,而且
係伊所稱牛隻之死亡係因系爭機器所引起。且被上訴人亦就此函覆予上訴人,表
明絕非系爭機器有瑕疵。乃上訴人僅空言瑕疵並未依法提出具體確實證據證明瑕
疵之原因,及該瑕疵與其所稱牛隻死亡之結果間有任何因果關係,即逕行解約,
則依前開判決所示,上訴人此瑕疵主張,實屬無據。且原審就此部份亦詳予調查
,認上訴人所執之主張均屬空言,無法舉證,自難認上訴人之主張為真正。更何
況,上訴人所主張之瑕疵擔保期間,亦已逾法定六個月之除斥期間,故其以瑕疵
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依法亦屬無據。
㈡再者,依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委由律政國際法律事務所函知,被上訴人請
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往該法律事務所協調一文中,其中所提之爭議,亦係有關
牛隻病變問題,並未提到有關保固書交付之問題,此觀以上訴人所提卷存於八十
六年十月十七日之解除契約函中,亦僅提到被上訴人未前往參加協調會而解除契
約,並未有提及有關保固書給付之問題,是上訴人既未定相當期限催告,被上訴
人給付保固書,則其於本件訴訟中突又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契約,則合前開判例
所示,上訴人此項解除契約亦不生效力。更何況,保固書早在交易時,被上訴人
即有提出予上訴人,而係其願願受領,此即何以其在律師函中從未提到保固書交
付已否之原因。
三、綜上,本件上訴人主張⑴有關系爭機器之瑕疵致牛隻死亡乙事,並未具體舉證及
證明其間之因果關係已逾法定瑕疵擔保期間,是其主張解除契約無理由,此其一
。⑵至於有關保固書部份,由於上訴人本身受領遲延及其從未依法定期催告要求
被上訴人履行,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上訴人依此項主張解除契約,亦
與法有違,難謂理由。
四、又查,果如系爭榨乳機器有上訴人所稱之瑕疵,何以南美牧場仍使用該榨乳設備
迄今,此亦有其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透過貿易商向被上訴人購買榨乳設備零
件之出貨單可按(附件)。且亦利用該榨乳設備提煉生乳供統一公司販售獲取高
額利潤,此有卷存上訴人負責之南美牧場利用林國楨名義交付生乳予統一公司之
資料可按及台南地方法院前往強制執行系爭機器仍完好使用之鑑定報告可查。果
如系爭機器有上訴人所指摘之瑕疵會致牛隻死亡,則照道理伊應該更換系爭機器
避免牛隻死亡才是,何以仍繼續使用並提供生乳供廠商﹖一方面指稱機器有瑕疵
附保固書,另一方又利用有瑕疵之機器獲利,豈非矛盾﹖並且有違誠信原則(民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足證原告所稱系爭機器瑕疵,純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主張,均係沿行原審之主張,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證明其主
張,其上訴顯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莊松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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