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高豫芬即禾馨護理之家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郁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郁涵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 0號五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陳郁涵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