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6號
ILDV,108,聲,3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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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吳國棟之債權人,業經 取得本院95年度執溫字第6565號債權憑證在案。茲因債務人 吳國棟與其債務人吳秀魚間之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431號(下稱系爭事件)審理、判決,為確保債 權,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吳國棟因積欠聲請人債務,經聲請人請求清償 務,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50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又債務人吳國棟前因訴外人吳正欉向其借款未予清償,因 訴外人吳正欉死亡,經債務人吳國棟對訴外人吳秀魚即吳正 欉之繼承人提起系爭事件訴訟,本院於 107年12月13日因訴 外人吳秀魚認諾,以107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其敗訴在案等 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是以,債務人對訴外人吳秀魚主張之債權金額及相關債權 債務情形,關涉聲請人之債權,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再者,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 107年度訴 字第431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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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