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姜昭元
相 對 人 鉅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磐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彩鳳
人
相 對 人 劉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4月17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第一項、第三項與理由一欄位中關於相對人『磐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鉅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當事人欄、主文 第一項、第三項與理由一、等欄位中關於磐鉅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顯係『 鉅實業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 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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