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58號
ILDV,108,司促,2058,201905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
  ,及其中本金陸萬零叁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