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78號
ILDV,108,司促,1978,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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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江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債務人江文煌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2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二)上開借
  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05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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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