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27號
ILDV,108,司促,192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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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品蓁(原名陳惠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肆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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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