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94號
ILDV,108,司促,1794,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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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鍾錳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叁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鍾錳泓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16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5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657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債務人鍾錳泓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56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錳泓 463│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00917│0000000000│04月17日起 │      │九九     │
│  │元  │024    │      │      │       │
├──┼───┼─────┼──────┼──────┼───────┤
│ 002│新臺幣│鍾錳泓 463│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5528 │0000000000│04月17日起 │      │       │
│  │元  │893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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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