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4號
ILDV,108,司促,1774,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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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有國 
債 務 人 駿騰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 陳健文 
人          
債 務 人 陳永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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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