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1號
ILDV,107,訴,471,201905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簡文韜 
      簡美雲 
      簡美麗 
      簡美華 
上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伯儀 




被   告 游峻普(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游瑁洟(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游舒雅(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游盛明(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阮美茜(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游涵任(即游盛章、游成隆、蔡眞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 2項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前述說明,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被告游盛明就被繼承人游成
  隆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為準,依原告所提交通部公路總局辦
  理台 9線南澳平交道立體交叉改善工程(都市計劃範圍)徵
  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清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被告游盛明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繼分計算,核定
  為2,112,179元(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計算式:1,212
  ,370元+475,157元+34,164元+558元+40,766元+ 1,480
  元+46,350元+64,000元+120,000元+57,707元+ 59,627
  元=2,112,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988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078元後,尚應補繳 8,9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非影本)及其異動索
  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系爭土地
┌─┬────────┬───────┬─────┬─────┬────────────┐
│編│   地號   │ 土地補償金 │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計算式     │
│號│        │ (新臺幣) │ (㎡) │     │(土地補償金×權利範圍×│
│ │        │       │     │     │被告游盛明應繼分比例1/3 │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3,637,110元 │3,637.11㎡│  全部  │3,637,110元×1/3=1,212,│
│ │二段484-1地號 │       │     │     │370元          │
├─┼────────┼───────┼─────┼─────┼────────────┤
│編│   地號   │ 公告土地現值 │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計算式     │
│號│        │ (新臺幣/㎡)│ (㎡) │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
│ │        │       │     │     │利範圍×被告游盛明應繼分│
│ │        │       │     │     │比例1/3,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2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90元   │2,416.05㎡│  全部  │590元×2,416.05㎡×1/3=│
│ │二段484地號   │       │     │     │475,157元        │
├─┼────────┼───────┼─────┼─────┼────────────┤
│3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40元   │ 189.8㎡ │  全部  │540元×189.8㎡×1/3=34,│
│ │二段945地號   │       │     │     │164元          │
├─┼────────┼───────┼─────┼─────┼────────────┤
│4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40元   │ 3.1㎡  │  全部  │540元×3.1㎡×1/3=558元│
│ │二段931地號   │       │     │     │            │
├─┼────────┼───────┼─────┼─────┼────────────┤
│5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40元   │ 226.48㎡ │  全部  │540元×226.48㎡×1/3=40│
│ │二段950地號   │       │     │     │,766元         │
├─┼────────┼───────┼─────┼─────┼────────────┤
│6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40元   │ 8.22㎡ │  全部  │540元×8.22㎡×1/3=1,48│
│ │二段495地號   │       │     │     │0元           │
├─┼────────┼───────┼─────┼─────┼────────────┤
│7 │宜蘭縣南澳鄉南澳│  540元   │ 257.5㎡ │  全部  │540元×257.5㎡×1/3=46,│
│ │二段588地號   │       │     │     │350元          │
├─┼────────┼───────┼─────┼─────┼────────────┤
│8 │宜蘭縣南澳鄉武塔│  160元   │ 1,200㎡ │  全部  │160元×1,200㎡×1/3=64,│
│ │段1084地號   │       │     │     │000元          │
│ │        │       │     │     │            │
├─┼────────┼───────┼─────┼─────┼────────────┤
│9 │宜蘭縣南澳鄉武塔│  160元   │ 2,250㎡ │  全部  │160元×2,250㎡×1/3=120│
│ │段1179地號   │       │     │     │,000元         │
├─┼────────┼───────┼─────┼─────┼────────────┤
│10│宜蘭縣南澳鄉武塔│  160元   │ 1,082㎡ │  全部  │160元×1,082㎡×1/3=57,│
│ │段1186地號   │       │     │     │707元          │
├─┼────────┼───────┼─────┼─────┼────────────┤
│11│宜蘭縣南澳鄉武塔│  160元   │ 1,118㎡ │  全部  │160元×1,118㎡×1/3=59,│
│ │段1086-1地號  │       │     │     │627元          │
├─┴────────┴───────┴─────┴─────┼────────────┤
│合計(計算式:1,212,370元+475,157元+34,164元+558元+40,76│            │
│6元+1,480元+46,350元+64,000元+120,000元+57,707元+59,62│2,112,179元       │
│7元=2,112,179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