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陸杉
黃陸川
黃寶雲
黃秀圓
黃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追 加 原告 黃秀惠
被 告 黃旺欉
楊金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系爭 土地有因重劃而變更地號及面積情事,並變更訴之聲明,故 就此部分事證尚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依原告聲請向宜蘭地政事務所函查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如何因合併而於土地重劃後變更為「宜蘭縣○○鄉 ○○○段00地號土地」、「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 地」,及上開土地之面積變動情形,並檢附土地重劃相關文 件、「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宜蘭縣○○ 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供參(個資勿遮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